民法物權編之典權-定義、抵押權、期限、絕賣條款、轉典與出租

作者:陳仕弘

民法物權編之典權-定義、抵押權、期限、絕賣條款、轉典與出租

定義

典權,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民法第911條)

典權與抵押權的比較

1. 典權:
(1) 為用益物權。
(2) 出典人不負返還典價義務。
(3) 得單獨讓與。
2. 抵押權:
(1) 為擔保物權。
(2) 抵押人負返還債務義務,否則債權人得行使抵押權。
(3) 不得單獨讓與(具從屬性)。

典權之期限

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超過者縮短為三十年。(民法第912條)

絕賣條款之限制

所謂絕賣條款,指典權之設定若附有期限,期限屆滿後若不及回贖典物,典物即歸屬典權人所有。而絕賣條款之限制,即指若典權約定期限不滿15年,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絕賣條款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民法第913條)

「典權」之轉典、出租(民法第915條)

典權存續中,典權人有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之權利,並對於典物因轉典或出租所受之損害有賠償責任。另外,轉典、出租有以下限制:
1. 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
2. 典權本身定有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之期限不得於原典權之期限。
3. 典權本身未定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不得定有期限。
4. 轉典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
5. 土地及其土地上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為同一人設定典權者,典權人就該典物不得分離而為轉典或就其典權分離而為處分。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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