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之不動產役權-定義、權利行使、從屬性、供役不動產與比較

作者:陳仕弘

民法物權編之不動產役權-定義、權利行使、從屬性、供役不動產與比較

定義

不動產役權,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其為用益物權之一種。民法本規定有「地役權」,惟因需役及供役客體已從土地擴張至其他不動產,故更名為不動產役權。(民法第851條)

權利行使之設定

不動產役權多不具獨占性,宜不拘泥於用役物權之排他效力,為使物盡其用,不動產所有人對其不動產先設定不動產役權後,無須得權利人之同意,得另外設定用役物權,反之亦然。但設定在後之物權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民法第851條之1)

不動產役權的從屬性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者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民法第853條)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權利與義務

1. 設置之使用權

於無礙不動產役權行使之範圍內,供役不動產所有人得使用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權利而為之設置。並按受益程度,分擔維持設置費用。(民法第855條第2項)

2. 變更不動產役權之處所或方法之權

因行使不動產役權之處所或方法有變更之必要時,得於不甚礙不動產役權人之權利行使的前題下,以自己之費用請求變更之。(民法第855條之1)

比較

1. 不動產役權

權利內容可約定;須以書面約定+設定登記,始生效力。

2. 鄰地通行權

權利內容為法定;不須以書面約定,且不須登記,即生效力。(民法第787條)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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