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作者:洪正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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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1.可分之債: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民法第271條)

2.連帶之債:

(1)連帶債務之成立: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

(2)連帶債務之效力:

A.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之給付請求: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

B. 清償等發生絕對效力: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民法第274條)。

(3)連帶債權之成立:
數人依法律或法律行為,有同一債權,而各得向債務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者,為連帶債權(民法第283條)。

(4)連帶債權之效力:
連帶債權之債務人,得向債權人中之一人,為全部之給付(民法第284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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