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之贈與-單務契約與撤銷

作者:陳仕弘

民法債編之贈與-單務契約與撤銷

贈與為單務契約

契約成立生效後,只有贈與人負有義務,如下:
1. 移轉財產權之義務:
(1) 贈與人負有移轉財產之義務。
(2) 贈與人注意義務:
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民法第410條)
2. 瑕疵擔保義務:
(1) 原則:贈與人原則上就贈與之物或權利不必負擔保責任。
(2) 例外: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者,對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則有賠償義務。(民法第411條)

贈與之撤銷-由贈與人行使的撤銷權

1. 任意撤銷:
在贈與物權利移轉前,贈與人原則上得任意撤銷其贈與。
贈與物之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民法第408條第1項)
2. 法定撤銷:
即任意撤銷之例外:
(1)原則:
贈與物之權利已移轉者,或贈與物之權利雖未移轉,但係經公證或履行道德上義務者,原則上不得撤銷。
(2)法定撤銷:
前述之情形,僅在具備以下法定撤銷事由時,贈與人方可撤銷贈與:
A.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B.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3) 法定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以上兩種法定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表示原諒)之表示者,亦同。

贈與之撤銷-由贈與人的繼承人行使

1.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
2. 繼承人之撤銷贈與權除斥期間:
此種法定撤銷權自贈與人之繼承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贈與人撤銷贈與,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民法第419條)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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