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之終身定期金

作者:陳仕弘

民法債編之終身定期金

終身定期金契約之意義(民法第729條)

稱終身定期金契約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約。

終身定期金契約之訂定(民法第730條)

終身定期金契約之訂立,應以書面為之。

終身定期金契約之存續期間及應給付金額(民法第731條)

終身定期金契約,關於期間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於債權人生存期內,按期給付。
契約所定之金額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每年應給付之金額。

終身定期金之給付時期(民法第732條)

終身定期金,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按季預行支付。
依其生存期間而定終身定期金之人,如在定期金預付後,該期屆滿前死亡者,定期金債權人取得該期金額之全部。

終身定期金契約仍為存續之宣言(民法第733條)

因死亡而終止定期金契約者,如其死亡之事由,應歸責於定期金債務人時,法院因債權人或其繼承人之聲請,得宣告其債權在相當期限內仍為存續。

終身定期金權利之移轉(民法第734條)

終身定期金之權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移轉。

遺贈之準用(民法第735條)

本節之規定,於終身定期金之遺贈準用之。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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