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之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與法定代理人的侵權行為(民法第187條)

作者:陳仕弘

民法債編之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與法定代理人的侵權行為(民法第187條)

法定代理人之推定無過失責任

(1) 原則:
於其所監督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他人為侵害權利之行為發生時,即推定法定代理人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2) 例外:(由法定代理人舉證證明之)
A. 監督並未疏懈:
法定代理人對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監督並未疏懈,則其無過失,不負賠償責任。
B. 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
表示行為與受侵害之結果間欠缺因果關係,法定代理人亦不負賠償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僅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時,方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衡平責任

(1) 被害人若無法依民法第187條第1、2項之規定受償時,法院依其聲請,得斟酌行為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之經濟狀況,令之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2)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外之人,若其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導致他人受有損害時,亦有衡平責任之準用。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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