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之承攬-定義、定作人的義務與契約的終止

作者:陳仕弘

民法債編之承攬-定義、定作人的義務與契約的終止

承攬的定義

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

定作人的義務

1. 給付報酬

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2. 協力義務

工作若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定作人有作為之義務。若不惟之,承攬人得定期催告期完成。定作人不於期限內完成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因解除契約而生之損害。(民法第507條)

3. 危險負擔(民法第508條)

(1) 定作人受領工作物前: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由承攬人負擔。
(2) 定作人受領工作物遲延: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3)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承攬契約的終止

1. 定作人之終止契約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須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民法第511條)

2. 當然終止(民法第512條)

(1) 承攬人死亡、非因承攬人過失致不能完成約定工作:
若承攬工作以承攬人個人技能為契約要素者,則契約終止。
(2) 承攬契約當然終止時:
於定作人為有用者,定作人有受領義務與給付相當報酬之義務。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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