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之承攬的效力-承攬人的權利

作者:陳仕弘

民法債編之承攬的效力-承攬人的權利

承攬報酬請求權(民法第490、491條)

1. 報酬之內容:
完成工作之對價。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2. 允與報酬: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
3. 報酬額:未定報酬額者,依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則按照習慣給付。

報酬、墊款償還,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509條)

1. 報酬、墊款償還請求權:
定作人受領工作前,若工作有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之情形,係因其提供之材料之瑕疵、不適當之指示所導致,承攬人若有及時將材料瑕疵、不適當指示之情事通知定作人者,得請求其以服勞務之報酬、墊款之償還。
2. 前述之情形,係因定作人之過失而發生者,承攬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法定抵押權(民法第513條)

1. 請求抵押權之登記: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為保護承攬人就承攬關係之報酬請求權,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得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欲於抵押權之登記。此等請求權,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為之。
2. 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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