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之和解
作者:陳仕弘定義
和解,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民法第736條)
和解之效力(民法第737條)
1. 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
2. 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
和解之撤銷
1. 原則: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
2. 例外:
以下情形和解得撤銷:
(1) 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變造,且和解當事人若之其為偽造、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2) 和解事件已經法院確定判決,但不為其中之一方或雙方於和解時所知者。
(3) 當事人一方對他方當事人資格,或對於重要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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