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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之各論-買賣的效力:出賣人之權利義務(3)
作者:洪正test民法債編之各論-買賣的效力:出賣人之權利義務(3)
(3)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1. 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且具有其所保證品質之擔保責任。
2. 物之瑕疵擔保之效果:
(A) 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B) 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
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民法第360條)。
(C) 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民法第364條,限僅指定種類者)。
(D) 解約催告:
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
買受人於前項期限內不解除契約者,喪失其解除權(民法第361條)。
(E) 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65條規定
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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