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政治經濟學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國際政治理論
一般行政|2017/09/14
民法債編之各論-買賣的意義、成立與有償契約
作者:洪正test民法債編之各論-買賣的意義、成立與有償契約
1. 買賣的意義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345條第1項)。
2. 買賣的成立
(1)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345條第2項)。
(2) 價金約定依市價者,視為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46條第2項)。
3. 有償契約
準用買賣規定(民法第347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