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之各論-買賣的意義、成立與有償契約

作者:洪正test

民法債編之各論-買賣的意義、成立與有償契約

民法債編之各論-買賣的意義、成立與有償契約

1. 買賣的意義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345條第1項)。

2. 買賣的成立

(1)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345條第2項)。

(2) 價金約定依市價者,視為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46條第2項)。

3. 有償契約

準用買賣規定(民法第347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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