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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之各論-租賃的效力:對於第三人之效力
作者:洪正test民法債編之各論-租賃的效力:對於第三人之效力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即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原則,民法第425條第1項)。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民法第425條第2項),即期限超過5年或未定期限之不動產租賃契約,需經公證才能適用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原則。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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