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之各論-特種贈與

作者:洪正test

民法債編之各論-特種贈與

民法債編之各論-特種贈與

(1) 附有負擔之贈與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民法第412條第1項)。

(2) 定期給付之贈與

定期給付之贈與,因贈與人或受贈人之死亡,失其效力。但贈與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415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