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之債的發生(契約)-規定

作者:陳仕弘

民法債編之債的發生(契約)-規定

契約之成立(民法第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成立,不論其意思表示為明示或默示皆然。且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契約推定成立。若對於非必要之點,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時,則由法院依其事件性質定之。

意思實現(民法第161條)

係指承諾無須通知之情形。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於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契約即成立。意思實現之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
1. 意思表示一致之方法:
契約之成立,除須具備一般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外(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尚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可成立。意思表示一致之方法有三:
(1) 要約與承諾一致:
A. 要約:要約人以訂立一定契約為目的,為喚起相對人承諾之一種意思表示。
B. 承諾:
要約受領人(相對人)對要約人所為欲以要約內容為內容而訂立契約之意思表示。
(2) 要約交錯:當事人偶然的互為要約,而其內容完全一致。
(3) 意思實現:
於承諾無須通知之情形,於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契約即成立。(民法第161條)
2. 要約:
(1) 意義:以喚起相對人為承諾之意思表示為目的,必須具體表明契約內容。
(2) 要約之引誘:以引起他人向自己為要約之意思表示為目的,未具體表明契約內容。
3. 明示與默示:
(1) 明示:以言語、文字或其他習慣使用之方法,直接表示於外部,不須推知。
(2) 默示:
以言語、文字或其他習慣使用以外之方法,須靠他人間接推知。例如:租約到期了,房東並未表示收回房屋,而繼續收取租金。這種繼續收租金的行為,就是一種默示的意思表示。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