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之債的效力-定型化契約、附合契約與第三人契約

作者:陳仕弘

民法債編之債的效力-定型化契約、附合契約與第三人契約

定型化契約、附合契約(民法第247條之1)

1. 定義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該契約適用於多數不特定人間。此外,若係消費型之定型化契約,則另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2. 限制

因定型化契約雙方當事人之地位通常較不平等,且契約係由一方先行擬定完成,他方僅有同意或不同意該份契約之權利,對於契約內容則無磋商變更之權利。故為保護定型化契約之他方當事人,對於契約有下列內容,其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1)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2)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3)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4)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第三人契約(涉他契約)

1. 第三人負擔契約(民法第268條)

(1) 定義:指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之契約。
(2) 第三人義務:
第三人負擔契約中,契約雙方約定其契約之給付義務由第三人負擔,然第三人並非契約之當事人,當然不因他人間之約定而有給付義務。亦即是否給付係第三人之自由,若其不為給付,則亦無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3) 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並非由第三人負擔,而係由契約當事人之債務人承擔。

2. 第三人利益契約(民法第269條)

(1) 定義: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第三人利益契約之成立,由契約當事人雙方意思合致為之。
(2) 第三人之權利: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指第三人直接自第三人利益契約所取得之權利,若非直接由第三人利益契約所得之權利,則不得行使之。第三人利益契約中,第三人對於債務人,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3) 要約人之權利: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
(4) 當事人之權利:
第三人對於第三人利益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契約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並不影響第三人之權利。
(5) 債務人之權利:對第三人之抗辯權
第三人利益契約中,第三人對債務人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為保護債務人在契約中之地位,則規定第三人利益契約中之債務人,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受益之第三人。
(6)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期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

不論係第三人負擔契約或第三人利益契約,第三人之地位絕對不是契約之當事人,此乃第三人契約(涉他契約)最重要的部分。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