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之使用借貸-借用人的權利義務

作者:陳仕弘

民法債編之使用借貸-借用人的權利義務

權利

1. 借用物瑕疵導致其受損害之請求權:
與人有瑕疵擔保責任,若借用人因借用之瑕疵受有損害而有賠償請求權,借用人自借貸關係終止時,六個月間不行使該請求權者,該請求權消滅。(民法第466條)
2. 有益費用支出之償還請求權。

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義務

借用人使用借用物應依約定方法,若無約定方法,則應依借用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之。且借用人若未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民法第467條)

借用人之保管義務

借用人保管借用物,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若有違反導致借用物毀損、滅失,除非係依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否則有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68條)

通常保管費用之負擔

借用人應負擔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費用。
若借用物為動物,其飼養費亦由借用人負擔。(民法第469條第1項)

返還與回復借用物義務

1. 借用人就借用物所增加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有回復借用物原狀之義務。
2. 借貸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借用人有返還借用物之義務。
3. 借貸契約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
   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4. 借貸未定期限,亦無法依借貸目的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此亦為貸與人之權利。

共同借用人之連帶責任

數人共借一物者,對於貸與人連帶負責。(民法第471條)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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