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之不當得利-要件與效力、返還請求權的例外、返還客體

作者:陳仕弘

民法債編之不當得利-要件與效力、返還請求權的例外、返還客體

不當得利之要件與效力(民法第179條)

1. 要件:
(1) 無法律上原因:自始無法律上原因,或嗣後無法律上原因。
(2) 一方受有利益:包括現存財產增加或財產應減少而未減少。
(3) 他方受有損害:包括現存財產減少或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
(4) 利益與損害間有直接因果關係:二者須基於同一事實。
2. 效力:不當得利之人應返還其利益。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例外(第180條)

給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1. 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2. 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3.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4. 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不當得利之返還客體(民法第181條)

1. 原則:原物返還。
返還所受利益與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2. 例外:價額返還。
若有以下不能償還之情形時,償還其價額。
(1) 依其利益之性質不能返還,例如:該利益為他人之勞力。
(2) 依其他情形不能返還,例如:標的物已滅失。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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