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之不當得利的返還範圍

作者:陳仕弘

民法債編之不當得利的返還範圍

不當得利受領人之返還範圍(民法第182條)

1. 善意受領人:
(1) 要件:受領人不之無法律上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
A. 利益不存在:
並非指所受利益之原形不存在,而係以受領人整體財產觀之,若原形不存在,但受領人實際上所獲財產仍有數額之增加者,其利益存在。
B. 舉例:
善意受領人將無法律上原因所得之100萬元拿來償還欠款,對於受領人而言,其總體財產仍有增加,故其所受利益仍然存在。
(2) 效果:免復返回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2. 惡意受領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而免負返還義務。
(1) 要件:受領時已知或其後知無法律上原因之受領人。
(2) 返還範圍:
A. 償還:
(A) 受領時已知無法律上原因:受領時所得之利益。
(B) 受領後知無法律上原因:知無法律上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
B. 損害賠償。

第三人之返還責任(民法第183條)

本條中所謂之無償讓與,指受領人將其本應返還之所受利益、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得之部分,無償地將所有權處分於第三人之行為。此時受領人將可能免除其返還責任。
1. 善意受領人,以現存利益為限,負返還責任;若善意受領人之現存利益係因轉贈第三者而消滅,此時第三人依民法第183條應負返還責任(轉得人之義務)。
2. 惡意受領人,應就受領時所得利益,附加利息一併返還,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3條規定:「受領人因無償讓與而免返還義務者」方有本條之適用餘地。可知民法第183條關於無償受讓人之返還責任,排除了惡意受領人之適用。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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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問與答

廖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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