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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訴訟程序之終結(二)
作者:陳毅弘、李由訴訟上和解
1.機能及性質
(1)概說:
A.意義: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在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面前約定互相讓步,以解決紛爭並終結訴訟之合意。
B.和解為訴訟外解決紛爭方式:和解、調解及仲裁制度均為訴訟外解決紛爭方式。
(2)機能:
A.解決紛爭。
B.探尋創設「法」(信賴真實)。
C.助益行使程序選擇權。
(3)性質:
A.私法行為說。
B.訴訟行為說。
C.兩行為併存說(通說):
(A)內容:認訴訟上和解乃私法上之和解契約與終結訴訟的合意之訴訟行為兩個行為併存。
(B)效果:
a.私法行為為訴訟行為存在之前提:私法上之和解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訴訟上和解之效力亦受影響。
b.訴訟契約無效而私法契約仍有存留其效力之可能:若僅訴訟行為生無效之效力時,則私法契約未必因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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