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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訴訟法理(二)
作者:陳毅弘、李由公開主義
1.有關本案之審理及裁判,必須在任何人都能到法院旁聽的狀況下進行。(法院組織法§86)
2.違反的效果:
構成上訴第三審的事由。(民訴§469第5款)
直接審理主義
1.為本案判決的法官,必須親自聽取當事人辯論,並親自調查證據,根據其聽取的辯論及調查證據結果來下判決。
2.違反的效果:
構成上訴第三審及再審的事由。(民訴§469第1款、496第1項第3款)
言詞審理主義
1.法院作為裁判基礎的訴訟資料,專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的言詞陳述為據。
2.我國新制採取言詞審理與書狀審理並行主義,如:書狀先行程序(民訴§265至§268)、第二審上訴須附理由狀(民訴§441第1項第4款、441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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