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訴訟法理(三)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訴訟法理(三)

適時提出主義

1.關於攻擊防禦方法提出的時間點,當事人應依訴訟進行的程序,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且一併聲明相關的事實證據。
2.違反的效果:
以失權效制裁當事人。(民訴§196第2項、§268-2第2項、§276)

集中審理主義

1.法院審理當事人所提出的事實證據時,要求法院就爭點集中調查證據。
2.調查審理集中化,減少開庭的次數,並增設四種爭點整理程序,使法院欲為調查證據前應先整理並曉諭爭點。(民訴§296-1)

自由心證主義

指對於如何取捨證據及該證據價值若干,係由法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經驗法則(人類本於歷史經驗累積歸納所得的定則)及論理法則(合邏輯性)自由裁量,法律不加以拘束。(民訴§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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