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訴之變更、追加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訴之變更、追加

意義

訴之三要素,即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只要有一於訴訟程序進行中為變更或追加,即為此所謂訴之變更、追加。
1.訴之變更:
原告於起訴後,於同一訴訟程序中,以對被告之新訴代替原有之訴,亦稱「訴訟交換之變更」。
2.訴之追加:
原告於起訴後,於同一訴訟程序中,以對被告之新訴追加於原有之訴,為訴之追加。成為訴之客觀合併之情形、訴之主觀合併之情形或二種合併同時發生競合之情形。

立法目的

1.便利原告主張權利及程序利益保障。
2.紛爭解決一次性之要求。
3.避免裁判矛盾。

種類

1.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
意義:原告將其起訴所列之原告或被告為變更追加。
2.訴訟標的之變更或追加:
(1)意義:原告據以起訴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有變更或追加。
(2)訴訟標的之變更追加與訴訟標的理論:
A.舊說:原告所主張之請求權基礎變更或追加。
B.新說:須二個給付受領權,始為不同之訴訟標的。
3.訴之聲明之變更或追加:
不變更訴訟標的,僅變更或追加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屬訴之變更追加,如將將來給付之訴變更為現在給付之訴。
4.同時變更訴訟標的與訴之聲明:
如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變更為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

制度設計與要件

1.制度設計:
何時應限制訴之變更追加及何時應允許,應另外考量其他因素:
(1)被告之防禦權。
(2)原告為變更追加之利益。
(3)公益之考量。
2.要件:
考量上開事項,關於訴之變更追加之要件有:
(1)訴狀送達前得為任意變更追加。
(2)須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3)新訴須非專屬他法院管轄:民訴§257。
(4)新訴須非不得行同種類之訴:民訴§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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