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訴之客觀合併(五)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訴之客觀合併(五)

特殊之合併態樣

1.概說:立於當事人程序處皆權之立場,應盡量放寬訴訟客觀合併之態樣及要件,以符當事人之不同需求。
2.楊師之類似預備合併:
(1)定義:原告以單一之聲明,主張數項訴訟標的,並自定有先備位裁判順序,先位訴訟標的有理由時,即不請求就備位訴訟標的裁判。
(2)與通說所認預備合併之區別:此與一般所謂預備合併以不兩立之聲明、數項訴訟標的排列順位不同,故稱為「類似的預備訴之合併(不真正預備訴之合併)」。
(3)審理:應仿預備合併審理模式。
3.邱師之預備合併:
(1)放寬通說預備合併之要件:縱非互相排斥之兩個以上請求,亦應准許之。
(2)僅須具備排列先備順位要件均應承認其為預備合併:邱師認縱非互相獨立、競合或其他不相排斥之二以上請求,亦得排列先備順位,提起預備合併之訴。
4.邱師之重疊合併:
(1)定義:指原告提起訴訟,同時主張二個以上之聲明而排列先後順位,請求法院在容認第一順位時,始判第二順位聲明,若第一順位聲明無理由,則不請求判第二順位聲明。其處理與傳統之預備合併處理方式正好相反,駱師則稱為「階梯訴訟」。
(2)有別於通說之重疊合併(競合合併)。
(3)要件上放寬:其訴之聲明為複數,其訴訟標的為單數或複數,均可構成其所謂之重疊合併。
5.邱師之其他合併類型:
(1)訴訟標的單一、但有二以上之訴之聲明。
(2)競合請求預備合併。
(3)相排斥請求選擇合併。
(4)無關聯請求選擇合併。
(5)競合請求選擇合併。
(6)複請求不相排斥之預備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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