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三審訴訟程序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第三審訴訟程序

第三審程序之性質

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是為第三審程序之開始。管轄法院為最高法院。
(一)第三審性質上為法律審
1.第三審審查第二審判決之當否,以關於法律之點為限:第三審法院乃單從原判決是否違背法令方面審查原判決。(民訴§467)
2.第三審有求法律解釋適用之統一功能:
全國僅有一個第三審法院,故第三審程序尚有統一解釋法律作用在內。
(二)第三審係續行二審辯論終結後之判決程序
1.第三審採事後審制。
2.第三審判決以第二審所確定之事實為基礎:
不許當事人提出新事實或新證據。(民訴§476第1項)
3.第三審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第三審上訴制度之目的與功能

(一)法令解釋統一說。
(二)當事人權益救濟說。
(三)混合目的說。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