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三審訴訟程序(五)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第三審訴訟程序(五)

第三審之上訴要件

(四)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
1.上訴狀之提出:民訴§470。
2.上訴書狀應載之內容:
(1)上訴理由書強制提出主義:
A.內容:上訴必須具體指摘:
(A)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B)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C)依民訴§469-1規定提起上訴者,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B.效果:若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第二審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得直接以裁定駁回。
(2)宜記載事項: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民訴§470第3項)
3.補提上訴理由書:(民訴§471第1項)
該項二十日期間為通常法定期間,縱有遲誤,若於第二審駁回上訴之裁定送達前補正,仍非無效。
(五)律師強制代理訴訟
1.律師強制代理主義:民訴§466-1、§466-2、§466-3。
2.第三審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亦採律師強制代理主義:民訴§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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