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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作者:陳毅弘、李由概說
(一)意義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防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民訴§507-1)
(二)法理基礎
1.訴訟法原則中統一解決紛爭及程序保障,二律相背反:
在強烈需求擴張判決效力於第三人,以統一解決或合一確定多數主體間紛爭之事件類型中,應如何同時滿足此制度需求,又一方面對該第三人賦予應有的程序保障。如公司法§214、民法§821、民法§242。
2.事前之程序保障與事後之程序保障,二者之平衡要求:
第三人訴訟參與機會之賦予(民訴§67-1,事前之程序保障)及第三人撤銷判決之救濟之訴(民訴§507-1,事後之程序保障),就平衡二原則之緊張關係下,可以期待發揮一定之功能。
(三)適用範圍
為判決效力及於該第三人,而第三人並未受有充分之程序保障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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