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一審起訴階段(三)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第一審起訴階段(三)

起訴之審查

1.訴之要件:指法院為本案判決時必須具備之要件,如果未具備此要件,即不得下本案判決。
(1)訴訟要件:民訴§249第1項規定有7款之訴訟要件,亦稱為「訴訟成立要件」。
(2)廣義訴之利益:即當事人適格、請求對象適格、狹義訴之利益之存否。
(3)審查順序:先審查訴之要件,後審查廣義訴之利益。訴之要件是否欠缺,應以言詞辯論終結基準時點之資料為判斷標準。
(4)審查原則:有關訴之要件,多屬職權調查事項,但亦有須待當事人抗辯,法院始予審查者,如:民訴§101、404第2項、仲裁契約之妨訴抗辯(仲裁法§4)、當事人間有不起訴之合意等。
2.訴有無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審理:民訴§249第2項,條文中所謂「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項,縱令屬實,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62台上845例)
3.濫行起訴之罰鍰:民訴§249第3項、第4項。

起訴之限制

1.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之限制:
(1)意義:將來給付之訴,指原告所提起之給付之訴,至言詞辯論終結時點時,尚因某不確定因素存在之故,使法院須對一尚未確定是否能成立生效之請求權先為裁判。其與現在給付之訴之區別,在於「言詞辯論終結時點,請求權是否已確實發生」。
(2)要件:有預為請求之必要。
(3)類型:原則上若該給付請求權於將來一定會加以實現,可認其有預為請求之必要。
(4)判決方式:
A.    訴有理由:法院判決主文須將履行期或其他「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表示於主文中,以供原告將來執此執行名義請求。
B.    欠缺訴之利益:無預為請求之必要,為欠缺訴之利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