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一審訴訟上請求(五)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第一審訴訟上請求(五)

訴訟標的理論

4.新舊訴訟標的理論:
(1)舊訴訟標的理論:訴訟標的為原告所主張之實體法上權利(法律關係),即以實體法上具體權利作為訴訟標的。
(2)新訴訟標的理論:原告起訴時表明之「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所共同呈現對被告所請求之法律上地位(給付地位與形成地位)為訴訟標的之判斷標準。
(3)訴訟標的理論之選擇:傳統通說及實務均採取舊訴訟標的理論。但學者有認應以新訴訟標的理論為妥,認為只要訴之聲明為一,訴訟標的為一即可。
5.訴之類型與訴訟標的理論:
(1)給付之訴:
A.舊訴訟標的理論:舊說以原告主張之「實體法上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
B.新訴訟標的理論:新說以原告之「給付受給權」為訴訟標的。
(2)確認之訴:新舊說並無差異。
(3)形成之訴:
A.舊訴訟標的理論以「實體法上之形成權或形成原因」為訴訟標的。
B.新訴訟標的理論以「原告可請求一定形成之法律上地位」(形成地位)為訴訟標的。
6.訴訟標的相對論:
民事訴訟法採處分權主義,使原告有主導特定訴訟標的之權能及責任,亦即承認原告有權選擇以舊說之實體法上權利為訴訟標的(權利單位型訴訟標的)加以起訴,或以新說之紛爭為訴訟標的(紛爭單位型訴訟標的)加以起訴。依民訴§244第1項第2款、
§199、§199-1、§255、§428第1項、§436-23,可認定民事訴訟法已傾向採取訴訟標的相對論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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