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一審訴訟上請求(三)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第一審訴訟上請求(三)

訴之種類:

3.形成之訴:
(1)意義:指原告藉「形成聲明」形成一新的法律關係狀態,使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等發生變動效力之訴訟型態。
(2)類型:
A.通常的形成之訴:
(A)實體法上形成之訴:主要目的在對世發生形成效果,多半具對世效,如:撤銷婚姻之訴(民法§989以下)、離婚之訴(民法§1052)、撤銷詐害債權之訴(民法244)、撤銷暴利行為之訴(民法§74)、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公司法§189)。
(B)訴訟法上形成之訴:通常適用判決效力相對性原則,如:再審之訴(民訴§496)、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民訴§551第2項)。
B.形式的形成之訴:
(A)意義:一般實體法上之形成權,法律多半會規定「形成權發生之具體要件事實」及「形成之具體效果」二者,此種形成權反映在訴訟上即為上開通常的形成之訴。但實體法上亦有雖屬當事人之形成權,卻未規定具體「形成權要件」及「形成權效果」者,此種形成權反映在訴訟上即為「形式的形成之訴」,此時關於形成權之行使效果,完全委之於法院自由裁量。
(B)性質:屬於非訟事件而非訴訟事件(無訟爭性),但因通常涉及訴訟標的價額龐大,故特別給當事人較嚴密的審判程序保障,予以非訟事件訴訟化。
(C)特性:
a.無訟爭性:雙方當事人對權利義務存否並無爭議,如:確定經界之訴,當事人的目的僅在於劃定土地事實上之經界線,而對土地所有權之歸屬及範圍無爭執。
b.法律未規定其形成基礎:故法院具高度之裁量權。
c.聲明之非拘束性:當事人之聲明範圍內容不拘束法院之裁判。
d.不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民訴§450)
e.法院不得以原告之訴無理由而駁回。
(D)例子:確定經界之訴、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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