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費用(三)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費用(三)

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一)意義
裁判費屬訴訟費用之一部,由敗訴者負擔最終之給付義務,故此徵收,僅具「預繳」性質。
(二)徵收標準
1.因財產權涉訟者,採分級累退制徵收(民訴§77-13)
2.非因財產權涉訟者(民訴§77-14):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3.具體訴訟行為之徵收標準(民訴§77-15至民訴§77-23)

訴訟費用之負擔

(一)訴訟費用負擔之標準
1.因裁判而終結訴訟者:
(1)原則: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訴§78)
(2)例外:
A.由勝訴當事人負擔:
(A)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訴§80)
(B)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民訴§81)
a.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b.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C)當事人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或遲誤期日或期間,或因其他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而致訴訟延滯者,雖該當事人勝訴,其因延滯而生之費用,法院得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民訴§82)
B.由各當事人負擔:
(A)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訴§79)
(B)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訴§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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