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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費用(八)
作者:陳毅弘、李由訴訟救助
(一)意義
指法院准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非顯無勝訴之望之當事人,於法定範圍內,暫緩繳納訴訟費用而為訴訟行為,使其亦能使用訴訟制度。
(二)立法意旨
保護原告權利,實現當事人武器平等原則。
(三)要件(民訴§107)
1.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無資力,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18抗字第260號判例)另外,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29抗字第179號判例)
2.須非顯無勝訴之望:顯無勝訴之望,指不依調查辯論,即知該當事人可得敗訴之結果。如:欠缺訴訟要件而無法補正之情形。
3.須當事人之聲請。
(四)程序
1.應向受訴法院為之: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訴§109第1項前段)
2.訴訟繫屬前聲請者,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民訴§109第1項後段)
3.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訴§109第2項)
4.得以保證書代釋明: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民訴§109第3項)。
(五)訴訟救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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