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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費用(二)
作者:陳毅弘、李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一)意義
指確認繫屬於訴訟程序之訴訟標的價額多少,並藉以之計算裁判費徵收範圍之程序。
(二)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指該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當時之價額為準,不因嗣後情事變更而有所影響(民訴§77-1)。
(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標準
1.核定機關:法院。
2.核定方法:
(1)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訴§77-1)
(2)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訴§77-2),但若是預備合併、競合合併、選擇合併之情形,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計算之。
(3)依具體訴訟標的內容決定其價額之核定(民訴§77-4至民訴§77-11):
第三人異議之訴:應以「執行標的物」及「債權額」較低者為準(91年第5次民庭決議)
(4)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訴§7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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