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程序(十三)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程序(十三)

訴訟程序之停止

(一)概說
三種類停止制度之立法目的如下:
1.當然停止:欠缺程序要件時給予補正時間。(民訴§168至§174、民訴§180)
2.裁定停止:藉停止追求裁判統一。(民訴§181至§185)
3.合意停止: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展現。(民訴§189至§191)
(二)當然停止
1.意義:訴訟程序因法定事由之發生,當然致訴訟程序停止進行,非有得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不得續行之。
2.原因:主要均發生於訴訟進行所必須之程序要件欠缺,且得以補正之情形,如: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法定代理權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欠缺等原因。
(1)得由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之當然停止事由:
A.當事人死亡(民訴§168):當事人能力之欠缺。
B.法人因合併而消滅(民訴§169):當事人能力之欠缺。
C.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民訴§170):訴訟能力、法定代理權之欠缺。
D.信託任務終了(民訴§171):當事人適格之喪失。
E.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民訴§172第1項):當事人適格之喪失。
F.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民訴§172第2項):當事人適格之喪失
(2)不得由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之當然停止事由:如因事實上不能或信賴關係欠缺之情形,訴訟程序仍須當然停止以待承受。
A.當事人受破產宣告-當事人適格之喪失:(民訴§174第1項)
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
B.當事人經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當事人經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關於清算財團之訴訟程序,於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清算程序終止、終結以前當然停止。(民訴§174第2項)
C.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民訴§180):在客觀上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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