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程序(十七)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程序(十七)

言詞辯論階段

5.不公開審判: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民訴§195-1)
6.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1)適時提出主義:當事人須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民訴§196)
(2)訴訟促進義務:適時提出主義,是當事人的訴訟促進義務之一。
7.當事人得對訴訟程序之違背提出異議(民訴§197)。
8.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民訴§200)。
(四)
當事人所為訴訟行為之分類
1.取效性訴訟行為:指該訴訟行為僅為當事人一方向法院之單獨行為,須法院為一定之意思表示後方產生訴訟法上之效果,如:當事人所為捨棄認諾聲請、對事實所為舉證等。
2.與效性訴訟行為:指以直接產生特定訴訟上效果為目的之訴訟行為,經當事人為表示即生訴訟法上效果,而無待法院之裁判,如:起訴之撤回、上訴之撤回、撤回代理權之通知、訴訟告知、管轄合意、不上訴合意、訴訟上和解等。
3.訴訟契約:指以產生訴訟上效果為直接目的之當事人合意,如:限縮爭點之合意、證據契約等。
(五)法院之訴訟指揮與闡明權
1.概說:訴訟指揮權,指為使訴訟之審理能流暢迅速,並適正的進行及整理,承認法院有審理上之主宰權。
2.性質:訴訟指揮權不僅為法院之權能,同時亦為其責任及義務。
3.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審判長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並宣示法院之裁判。(民訴§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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