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程序(八)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程序(八)

送達

2.寄存送達:(民訴§138)
(1)要件:除須將應送達之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外,並須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2)效力: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生效。
3.留置送達:(民訴§139)
(1)送達方式:應受送達人 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原因時,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2)有難以留置者:如有難以留置之情形,準用民訴§138寄存送達規定。
4.公示送達:(民訴§149)
(1)意義:對於應送達於當事人之文書,有民訴§149各款情形,乃將之依法公告,經過法定期間後,無論當事人是否知悉,均生送達效力之送達方法。
(2)事由:
A.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經過相當探查後仍然不明之情形,不能以其他送達方法送達者;聲請人應依一般規定負舉證責任。
B.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C.應受送達人住國外,不能依民訴§145囑託送達規定辦理,或預知無效者。
(3)主體:
A.原則:依當事人聲請為之。
B.例外:法院依職權為之。(民訴§149第3項、民訴§149第4項、民訴§150)
(4)方式: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民訴§151)
(5)生效期間:(民訴§152)
A.公告後經二十日生效。
B.應於外國為送達者,經六十日生效。
C.民訴§150之職權公示送達者,翌日生效。
5.準送達(以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民訴§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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