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程序(九)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程序(九)

送達

(九)送達之效力
1.書狀繕本之送達:發生該行為應生之效力。
(1)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前項書狀,並應送達於他造。(民訴§66)
(2)訴訟委任之終止,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民訴§74)
(3)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訴§176)
2.通知書之送達:有使受通知人於期日到場之效果,而生合意停止訴訟(民訴§191)或一造辯論判決(民訴§385)之效果。
3.裁判之送達:生不變期間起算之效力,開始起算當事人之上訴期間、再審期間等。
4.送達不合法者:如受送達人確已收受訴訟文書者,仍生送達效力;至其生送達效力之時,為實際收受訴訟文書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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