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參加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參加

概說

1.意義:指於一個已經開啟並進行之訴訟程序中,訴訟外之第三人為一定之目的,依自己之意思進入此訴訟程序中,而為訴訟行為,以發生一定之訴訟法上效果。
2.制度目的:
(1)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功能。
(2)藉訴訟參加賦予第三人程序保障、作為判決效力正當化之基礎。
3.類型:
(1)狹義:藉參加程序,成為參加人:
A.輔助參加。
B.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2)廣義:藉參加程序,成為當事人:共同訴訟參加。

輔助參加(從參加)

1.意義:指於兩造之訴訟繫屬中,就該訴訟之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藉輔助當事人之一造使獲勝訴以保護自己法律上利益,而於訴訟繫屬中加入該訴訟。(民訴§58)
2.要件:
(1)須他人間之訴訟在繫屬中。
(2)須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輔助本訴之一造而參加。
(3)須就他人間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此法律上利害關係之內涵包含:
A.兩造裁判之效力對於該第三人發生效力:不以判決直接對參加人發生效力者為限,包含判決既判力、執行力、形成力、反射效或判決主文為參加人權利之前提者均屬之。
B.一造當事人敗訴,第三人將致受不利益:如保證人與債務人相互間、連帶債務人相互間、出賣人與買受人相互間。
C.不包含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若僅為事實上、道德上、情感上之利害關係,不得為輔助參加。(23抗1259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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