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六)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六)

輔佐人

1.意義:指輔助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為訴訟上陳述之第三人。(民訴§76)
2.要件:
(1)須於期日內為之。
(2)須經法院許可。
(3)須僅限於陳述。
(4)須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始終偕同到場。
3.效力: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民訴§77)
(1)當事人得即時更正輔佐人之陳述。
(2)陳述有無錯誤由被輔佐人決之。
(3)輔佐人自非當事人。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