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五)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五)

訴訟代理人

5.法院選任訴訟代理人之權限:依民訴§70-1,法院選任之訴訟代理人權限較一般訴訟代理人為大,僅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等處分權主義第三層面之行為。
6.本人及數訴訟代理人行為之關係:
(1)訴訟代理人行為與當事人本人行為之關係:若代理人與本人間之訴訟行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
A.事實上陳述不一致:到場之本人得及時撤銷或更正訴訟代理人關於事實上之陳述(民訴§72),但若本人未即時撤銷更正,則對本人發生效力。
B.事實上陳述以外之行為不一致:視為先後行為不同,應視其行為性質,再依訴訟法之規定決定其效力。且此無民訴§72適用,本人無撤銷之權。(23抗1589例)
(2)訴訟代理人有數人時之處理:
A.原則:單獨代理原則,依民訴§71,訴訟代理人有2人以上時,每一個代理人均有完整之代理權。
B.數代理人之行為不一致:
(A)事實上陳述不一致:他訴訟代理人無事後代本人撤銷或更正之權限(31年11月9日民、刑庭決議),應視為先後陳述不同。
(B)事實上陳述以外之行為不一致:視為先後行為不同,應視其行為性質,依訴訟法之規定決定其效力。如:前訴訟代理人起訴主張給付五十萬元,後訴訟代理人主張給付八十萬元,應認為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前代理人主張提起上訴,後代理人表示捨棄上訴權,應認生撤回上訴之效果。
7.訴訟代理權之消滅:與實體法上原則不同:
(1)實體法上委任關係,會因當事人之事由生終止效果,但訴訟代理權之授與係訴訟法上事項,非當然隨同民法上委任契約消滅而消滅。
(2)成為訴訟代理權消滅原因事項如下:
A.訴訟委任終止(民訴§74)
B.訴訟代理人死亡、破產或喪失意思能力。
C.委任事件終了:包含基於審級代理制度脫離一審級之情形。
D.法院裁定撤銷代理許可。(民訴§68第2項)
E.當事人本人脫離訴訟。(民訴§41、§64、§254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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