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小額訴訟程序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小額訴訟程序

概說

(一)意義
為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權、平等權之精神,使民眾就其日常生活中所發生之小額給付事件,能循簡便、迅速、經濟之訴訟程序獲得解決,故有小額程序。
(二)法理基礎
1.當事人程序權保障法理。
2.費用相當性原理。

小額程序適用範圍

(一)依法律規定應適用小額程序者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民訴§436-8第1項)
(二)依當事人合意適用小額程序者
1.任意合意:民訴§436-8第4項。
2.擬制合意:民訴§436-26第1項但書。

小額程序特殊程序規定

(一)管轄
民訴§436-23準用§436。
(二)小額程序之進行
1.準用簡易程序規定:民訴§436-23。
2.起訴得使用表格化訴狀:民訴§436-10。
3.得於夜間、星期日或休息日進行程序:民訴§436-11。
4.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不到場,一造辯論判決要件之放寬:民訴§436-12。
5.法院得不調查證據,逕為公平之裁判:民訴§436-14。
6.訴之變更追加反訴之限制:民訴§436-15。
7.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民訴§436-16。
8.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訴§436-18。
(三)小額程序之轉換
民訴§436-8。
(四)小額程序之判決
民訴§436-23準用§433-3、§4334-1,§436-18至§436-22。
(五)小額程序裁判之上訴或抗告
民訴§436-24、§436-25、§436-27、§436-28、§436-29、§436-30。(二級二審制)
(六)小額程序之再審
民訴§436-31、§4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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