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反訴證據調查階段(二)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反訴證據調查階段(二)

證據之種類

1.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1)直接證據:直接證明有爭執之主要事實(得直接推斷訴訟標的存否之事實:如要件事實、抗辯事實)之證據。
(2)間接證據:間接證明有爭執之主要事實之證據,即證明:
A.間接事實:又稱「憑徵」,即透過經驗法則,得用以推論主要事實之事實。如:不在場證明。
B.輔助事實:對直接證據證據能力或價值之判斷有影響之事實。如:人之性格、文書之真偽。
2.本證與反證:
(1)本證:為負舉證責任之人所舉的證據,須證明至使法院對所舉證之事產生確信方為舉證成功。
(2)反證:不負舉證責任之人為否認負舉證責任者主張之事實所提出之證據,僅須動搖法官「就本證主張認為真實」之心證,而轉而對此事實真偽產生真偽不明即屬舉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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