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五)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五)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一)意義
係當事人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請法院速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俾儘速開啟執行程序以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避免急迫之危險、或其他有必要之相類情形。又稱「定暫時狀態為設定假地位之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
(二)目的
1.私益性的暫時性保全聲請人之權利。
2.公益性的維持訴訟中法律秩序之和平:
透過法院定一當事人間之暫時狀態,以防免急迫之危險、維持法律秩序之和平,其依據法理與緊急避難、正當防衛等共通,含有公益性格。
(三)類型
1.規制性假處分:
指法院所定之假處分內涵,與當事人本案訴訟標的並不相同,而僅係規制當事人之行為以防免損害危險之發生,又稱「制止性假處分」。如雙方當事人爭執某地是否為袋地而有袋地通行權之情形下,允許某一造當事人得暫時保留其通行權利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2.滿足性假處分:
其內容,等同於本案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全部或一部之結果,目的在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能迅速獲得相當於本案判決勝訴之救濟。如就扶養費、薪資、退休金、醫療費之本案請求時,若符合定暫時狀態之要件時,得先請求債務人為與訴訟標的相同履行之給付。
(1)通說與實務上均承認滿足性假處分。(71台抗200例)
(2)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民訴§538第3項)
(3)事例:
A.維持生活之必要費用支出:公務員甲撞死乙,乙有妻丙,及未成年A子,丙、A對甲提起本案訴訟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假處分聲明為:甲應先給付丙、A一五○萬元喪葬費及維持生活費用(金錢給付之滿足性假處分)。
B.鄰地通行權之請求:甲對乙提本案訴訟為:確認甲乙間袋地通行權存在;假處分聲明為:使甲得先行通過B地(作為請求之規制性假處分)。
C.智慧財產權之被侵害或有爭執:甲乙對A物之著作權等歸屬有所爭執,而今乙欲將之發行,甲對乙提本案訴訟為:確認A之著作權之所有權屬於甲;假處分聲明為:使乙暫時不得發行出版該A物(不作為請求之規制性假處分)。
D.股份有限公司之禁止解任董事執行職務:A公司中,B董事長有掏空公司資產之行為,C股東欲以公司法§200請求法院解除B之職務,C對B提本案訴訟為:公司法§200解任之訴;假處分聲明為:不准B執行職務(不作為請求之滿足性假處分)。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