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

概說

(一)意義
保全程序,指以保全強制執行之實現,兼及避免權利被侵害或防止急迫危險行為,暫時維持法律關係現狀為目的之特別訴訟程序。保全程序,係假扣押程序、假處分程序之總稱。
(二)立法目的
在一般的保全程序上,係使當事人得不經訴訟程序確定私權之途,而得即時開啟強制執行程序,藉查封階段以保全將來強制執行之結果,而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下,則亦是藉執行程序之即時開啟,使當事人不致因訴訟拖延而遭遇危難。
(三)性質
1.本質上屬非訟程序:其非在實際確定當事人間權利義務之歸屬存否之訴訟程序,應屬非訟程序。之所以規定於訴訟法中,係著眼於其與本案訴訟程序之關連性,亦屬「非訟事件之訴訟化」。
2.保全程序之特性:
(1)暫定性:即關於保全程序所作之裁定,與本案判決相較,其效力僅具有暫定之性質,不具有終局確定性。
(2)附隨性:即當事人先聲請保全程序以保全本案權利者,將來或同時仍須再提起本案訴訟,以終局確定權利義務關係。保全程序係為保全本案訴訟程序上之請求權而存在,並不具有獨立之程序意義。
(3)迅速性:關於保全程序審理及裁判上,並不須就當事人間實體權利義務關係及攻擊防禦方法為充分之審理,即可迅速作成裁定並予以執行。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