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四)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四)

假處分程序

(一)意義
指債權人就金錢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請求法院就各個物之給付或其他給付,為必要之處分,又稱為「保全假處分」。
(二)聲請時間
本案訴訟繫屬前後均可。
(三)要件
1.程序要件:民訴§533準用§524、§525。
2.實質要件:
(1)假處分之標的:須係針對保全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民訴§532第1項)
所謂金錢以外之請求,包括物之交付請求、行為不行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等。已經判決確定之事件,不得以假處分程序停止強制執行。(釋182)
(2)假處分之原因:須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使債權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民訴§532第2項)
所謂「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指所爭執之標的物,其從前存在之狀態已有變更或將有變更之情形。如債務人就請求之標的物,為事實上或法律上之處分等。
(四)假處分之審理與裁判
1.假處分裁定應定假處分之方法:民訴§535。
2.準用假扣押之規定:民訴§533準用§525、§526、§528。
(五)假處分裁定之撤銷
1.因特定情事許債務人供擔保撤銷假處分裁定:民訴§536。
2.債務人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民訴§536第2項。
3.準用假扣押之規定:民訴§533準用§529、§530。
(六)假處分準用假扣押之規定:民訴§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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