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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上訴審概說
作者:陳毅弘、李由意義
上訴指受不利益終局判決之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於該判決未確定前,向上級審法院聲明不服,求其廢棄或變更下級審終局判決之方法。因此:
1.上訴係對於未確定之判決聲明不服:再審及第三人撤銷判決程序,係欲除去一已確定判決實質確定力之方法。
2.上訴係向上級審法院求其廢棄或變更下級審判決。
3.上訴係當事人處分權主義之展現:是否提起上訴、上訴審之審判對象範圍為何、是否終結上訴程序,當事人有決定之權。故上訴審法院不得任意開啟上訴審程序、不得逾越上訴人上訴聲明之範圍為判斷。(民訴§445、§450)
上訴制度之設計及目的
1.本法原則採取三級三審制。
2.上訴審制度目的:
(1)謀裁判本身之正確:上訴制度具有糾正下級審法院錯誤之認事用法過程,使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得徹底實現之目的性。
(2)謀法律解釋之統一:上訴審制度具有由上級法院統一決定某法律概念及解釋方向,使下級法院得一體遵循。尤其以擔任法律審之三審法院更具此功能。
(3)透過上訴審程序保障當事人之審級利益。
A.審級利益之概念:
(A)審級利益指當事人實質上受有多數審級之保障,亦即指當事人於民事訴訟程序中,依其所設計之審級制度,所得享有之多次請求法院為判斷之利益。
(B)當事人得捨棄其審級利益。
B.上訴審程序即用以保障當事人審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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