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上訴審概說(二)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上訴審概說(二)

上訴之合法要件

1.客體要件-下級審之終局判決:提起上訴者,須限於下級審法院之終局判決。對於中間判決或裁定不得單獨提起上訴;如對中間判決有所不服,應俟將來對於終局判決提起上訴時,並受上訴審法院之審判。(民訴§438、§481)
2.主體要件-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得提起上訴者為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當事人指原第一審之原告、被告,或第二審之上訴人、被上訴人。另參加人得以本人之名義提起上訴,亦得與上訴行為同時聲明參加(民訴§58第2項);受有特別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亦得為本人提起上訴(民訴§70第1項但書)。
3.須具備上訴利益:
(1)意義:上訴利益指當事人得利用上訴制度請求救濟之利益。
(2)上訴利益之判斷方式:
A.實體不服說:認當事人於上級審在實體法上有得到較原裁判更為有利判決之可能性時,即認為有不服之利益。亦即縱在第一審獲得全部勝訴之當事人亦得為要求更有利之判決而提起上訴。
B.新實體不服說。
C.形式不服說:認應就下級審當事人之聲明及判決間關係為形式之判斷。若原裁判較當事人所聲明者為少,有上訴利益。當事人僅對下級審敗訴之部分有上訴之利益;若下級審全部勝訴,則無上訴之利益。
(3)通說見解:
A.原則:採形式不服說。
即以判決主文及當事人聲明之關係為準。原則上凡主文係全部依從該當事人訴之聲明而為者,屬於該當事人全部勝訴,則對於該判決全部不得上訴。
B.例外:採實體不服說。
就形式上觀察雖判決主文對當事人並無不利益,但因當事人於實體上有得到更有利判決之可能性,例外地認為亦具有上訴利益。例如:
(A)關於假執行擔保金額之酌定。(民訴§390第2項、§392)
(B)關於履行期間之酌定。(民訴§396)
(C)關於抵銷之裁判。
(D)關於對待給付之裁判。
(E)形式的形成之訴。
4.須未喪失其上訴權:當事人之上訴權,會因逾越上訴期間、當事人捨棄上訴權或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而喪失。
5.須合於上訴之程式:
(1)上訴狀之提出。(民訴§441第1項、§481準用)
(2)上訴狀須具備上訴理由。
A.第二審:上訴理由書任意提出主義。(民訴§441第1項第4款、§442第3項、§444-1)
B.第三審:上訴理由書強制提出主義。(民訴§470第2項、§471)
(3)須繳交上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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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問與答

淑真
提出上訴後到判決需等多久時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