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上訴審上訴之效力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上訴審上訴之效力

移審之效力

1.意義:即該訴訟脫離下級審而實際繫屬於上級審之效力。
2.移審效力發生時點:
(1)上訴程序之法院審查:下級法院審查該上訴要件是否具備上級法院再次判斷上訴要件再行審查有無起訴之訴訟要件方可就本案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上訴有無理由之審查及判斷。
(2)移審效力於上級審法院認具備上訴要件時發生:移審之效力,於上級法院再次判斷上訴要件,認具備該上訴要件而進入起訴要件之審查時發生,亦即不合法之上訴不發生上訴之效力。

阻斷判決確定之效力

1.意義:上訴期間內,如有合法上訴,即阻斷下級審判決之確定(民訴§398第1項)。判決便尚不生形式確定力、實質確定力及執行力等確定之效力。
2.要件:
(1)須在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
(2)須當事人提起合法之上訴:上訴係不合法經裁定駁回確定者,即與未提起上訴同,原判決仍應溯及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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