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民主理論

作者:林瑋

民主政治-民主理論

(內容整理自陳義彥等和Andrew Heywood的政治學)

社會契約論

一、霍布斯(Thomas Hobbes)
(一)主要觀點
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下的生活是一種「所有人對抗所有人的戰爭」(war of each against all),基於自利的考量,人們會理性地與君王簽訂契約並服從君王的領導,建立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對抗無政府狀態。
(二)主要著作
巨靈論(利維坦)
二、洛克(John Locke)
(一)主要觀點
自然狀態並非混亂無秩序,人處在自然狀態下是平等且獨立的,擁有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不過,在自然狀態下,人們的財產權因為沒有所有權狀、法庭等制度上的保障。因此,人們和政府簽訂契約,和政府建立市民社會,由政府保障生命、自由、財產。同時,為確定政府的職能,洛克主張,統治者的權力應來自被治者的同意,為憲政民主思想立下基礎。
(二)主要著作
政府論
三、盧梭(Jean J. Rousseau)
(一)主要觀點
在民主理論中,盧梭強調對人類個人與社群發展的關心,認為人類可以藉民主達到自由或自主的目的,而只有能直接且持續地參與社群生活時,人類才是自由的公民。這個觀點,不但超越選舉就是民主的傳統觀念,也是日後直接民主的基礎。
盧梭另一個重要的觀點就是全意志(general will)。所謂全意志是相對於個人的私人意志,是每位公民真實意志的總和,因此公民對於全意志的服從也就是對社會群體的服從,而選舉的真諦就在於尋找全意志。
(二)主要著作
1.社會契約論
2.愛彌兒

民主的模式

民主在不同時間或是不同理論下有著不同的發展模式,以下是四種不同的民主模式。
一、古典式民主
(一)立基於古希臘城邦中雅典的直接民主形式。
(二)在雅典式的民主下,重大的決策都是由全體公民(男性,年滿二十歲,在雅典出生的男性)組成的公民大會(或群眾大會)所制定。
(三)專職的公職人員是由全體公民以抽籤或輪流的方式擔任。
二、保護式民主
(一)約在十七、十八世紀時,民主被視為是公民賴以保護自己免於受到政府侵害的手段。
(二)洛克認為,投票的權利係基於自然權利,特別是財產權。如果政府藉著稅收取得了剝奪財產的權力,那麼公民應可掌管制定稅率的國會。
(三)民主是一種透過議會代表,經由人民同意而運作的政府體制。
三、發展式民主
(一)民主是對人類個人與社群發展的關心。
(二)盧梭認為,唯有當人民直接且持續地參與塑造他們的社群生活時,公民才是自由的。而自由的意義就是服從全意志,因為全意志是每位公民真實的意志,服從全意志就等於公民服從自己真實的內在。但由於全意志可能被上位者界定與操控,所以盧梭有時被視為「極權式民主」的建構者。
(三)彌勒(John Stuart Mill)則認為,民主的重要美德是促進個人能力最高與最和諧的發展。透過政治生活的參與,使公民增進其了解、強化其敏銳度並且達成更高水準的個人發展。
四、人民式民主
(一)人民民主(people’s democracy)係源於二次大戰後出現在蘇維埃模式的正統共產主義政權。
(二)雖然馬克思主義貶抑自由主義式民主,但其訴求平等主義,亦被認為具有民主的概念。
(三)人民民主突顯社會平等的目標,認為可以透過財富的共同所有權制來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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