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人權與民權

作者:林瑋

民主政治-人權與民權

(內容整理自呂亞力和冉伯恭的政治學)

人權的演進

弗里德里希(Carl J. Friedrich)將人權的演進分為三個階段:
一、消極的人權
在十六、十七世紀,當時所關心的人權議題是如何避免政府的干預。當時的人權思想是,人權乃是如何限制政府,如何劃一個政府不容許進入,完全屬於個人的領域。準此,思想家洛克強調政府的功能在保護人民固有的權利,其權力應當嚴加限制,以免危及人民的自由或財產。
二、選舉權擴大
在十九世紀時,選舉權的限制甚多,規定有受過一定教育的男性才得享有選舉權。基於選舉權是一種基本民權,因此,當時的人權思想主張應當擴充人民政治參與的權力。思想家彌勒(John S. Mill)認為政治參與不僅能給予參與者心理上的滿足,更能使其產生責任感,長期來看,對社會進步有其助益。
三、經濟與社會的福祉
二十世紀後,生產技術進步,整體的經濟狀況大為改善,但僅少數人的財富增加,多數人的生活僅較以往好些,這個現象引起極大不滿,因此,這個時期的人權思想變成,政府如何照顧人民的經濟和社會福祉,因為政府有義務給予人民生活保障及必要的福利。這些觀點為普世所接受,更納入了聯合國的人權宣言,明確指出,公民及政治人權(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人權(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必須受到保障。

人權的保障

憲法是人權的保障書,許多國家的憲法都將人權列入,明確表示其對人權的保障。
一、實質的人權
實質的人權,顧名思義就是論及實際要保護的人權,其又包括:
(一)基本自由權
1.良知與信仰自由(政治與宗教信仰以及從事宗教活動)。
2.表意自由(言論、出版、著作、講學自由)。
3.集會結社自由。
4.居住與遷徙自由。
5.人身自由(免於非法逮捕與拘禁)。
(二)參政權
參政權又稱民權,包括參加與組織政治團體的權利、請願和訴願的權利、選舉和被選舉權等。
(三)受益權
受益權即經濟與社會的人權,包括工作權、財產權、義務教育權、生存權、獲得政府適當服務的權利等。
二、程序的人權
(一)作用
1.更有效保障實質人權。
2.更公正與平等地對待所有人民,減少特權的使用。
(二)內容
1.司法的適當程序:
在司法程序中,人民應享有一些重大的程序性權利,例如提審權。提審權是指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得要求拘捕和偵訊機關書面告知其本人親友拘捕原因,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向法院舉出拘捕他的初步證據,立即移交法院。
2.行政的適當程序
(1)行政機關作為必須依法行政。
(2)行政機關作為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人權的問題

人權的保障雖已是共識,但部分國家仍未確實落實,其主要的原因如下:
一、文化與價值觀念
人權基本上是西方國家文化的產物,部分觀念在亞洲和非洲不能被接受,例如性別平等和個人主義等。
二、政治問題
對於少數或弱勢族群的照顧,勢必造成多數民眾或社會菁英在工作機會或收入上的損失,自然易引起這些人的反對,造成政治上的問題。
三、自由與安全的衝突
有時人權維護的主張會危害社會秩序,引發社會一時的動盪,例如美國在1950和60年代的民權運動的大規模遊行。這些運動造成重視社會秩序的國家或民眾反對。
四、人權的衝突
有時保障部分民眾的權利時,會損害到另外一些人的權利,例如保障少數族群的入學或工作權。在這種衝突下,自然會使得民眾反對相關人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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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問與答

劉治峰
人權,民權,人民權,政權,權,人民對政府的權力,是否為同一種意思,同一種名詞,是否為六種同意詞?(以上稱為前六種同意詞)有何文獻依據,有何法律依據?;相對應於,公權,官權,政府權,治權,能,政府對人民的權力,是否為同一種意思,同一種名詞,是否為六種同意詞?(以上稱為後六種同意詞)有何文獻依據,有何法律依據?前六種名詞,依據憲法,包括有,平等權,自由權,受益權,參政權,又,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對中央行使政權之費用,由中央政府負擔之,是故,人民如因犯罪嫌疑,受到傳喚,其所衍生之相關費用,包括,日費,旅費,餐費,宿費,紙費,勞費,耗費,減少勞動收益費,雜費等,是否可主張由中央政府負擔之?蓋政權實包括,平等權,自由權,受益權,參政權,抗辯權等,其額外衍生之相關費用,依上所揭法憑,主張由中央政府負擔之,為有憑有據,有法有理,請問,正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