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的涵義

作者:林瑋

民主政治的涵義


呂亞力認為,民主政治應當包含以下特質:

(一)人民主權
該原則強調,國家主權是屬於全國人民。這個原則反應了洛克認為,政府必須建立在被治者的同意(consent of the governed)的概念。一般民主國家藉選舉,國會的運作與輿論的作用來表示「人民主權」的存在,但因在實踐上仍有其難處,作為民主政治特質之一,值得進一步商榷。
(二)責任政治
所謂責任政治,乃是指執政者對其政策的成敗,要負政治責任。在民主國家,執政者的產生是透過選舉,當執政者的政策不妥或能力不足時,連任就變得比較困難,而這就是政治責任。此外,行政部門在施政時,要接受立法機關與輿論監督與批評,一切作為必須依法,並不得踰越職權或濫用權力。若不依法行政,或越權、濫權則會受到懲罰,這也是一種政治責任。
(三)多數治理
「多數決」或多數治理是民主政制運作的基本原則:在選舉中獲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在國會中一項議案辯論終結時表決是依多數作取拾的。然而,為期減少其對少數的「壓迫性」,尊重少數與個人的原則是必要的,否則多數統治有淪為多數暴政之虞。
(四)尊重少數與個人
多數與少數的關係,有兩種看法。
1.多數與少數不是固定的,多數可能變成少數,而少數則可能變成多數,這種改變的過程無時無刻不在進行著。
2.在多元的民主社會,並無一個固定的多數,僅有很多「少數」,但按不同的政策課題(issues),這些少數結成贊成與反對的兩種「聯盟」,這種「聯盟」較大的,即為多數。
在民主社會,多數尊重少數的原則是甚重要的。該原則不但能減少多數暴政的壓迫性,而且其對政治秩序的安定也有貢獻。因為若多數一貫不尊重少數,少數則可能會憤而不理會多數決的約束,甚至不願與多數共處,社會可能因而瀰漫著分裂主義的氛圍,造成政治秩序的不安定。

Austin Ranney則認為,民主政治的意義應該包括:
(整理自倪達仁譯之政治學)

(一)人民主權
人民主權要求制定政治決策的最終權力是屬於所有的人民,而不是人民中一部分的人或一個人。依該名詞,可以簡述如下:
1.主權
現代國家和其他政治組織最大不同就在於,國家擁有主權。國家在其領土和管轄範圍內,對其人民擁有完全且唯一合法的權力去制訂法律。在民主政治中,制定法律的權力歸屬於人民,而非少數人。
2.主權歸屬人民
人民主權的原則並不要求所有人民直接地決定一切日常政府的事務,而是可將部分決策權賦予或委託給立法人員、行政首長、一般行政人員、法官或任何一位被認定合格之人。人民的最終權力決定了,在怎樣的條件和什麼時間下,將決策權委託給誰。
3.人民
民主政治的權力歸屬於所有成年的公民,而不是居住在該國的人。
4.所有人民的主權
當最終的權力歸屬於一個人時,則該政府是個獨裁政權。當它歸屬於一些人而形成一群統治菁英(ruling elite)時,該政府則是寡頭政體(oligarchy)或貴族政體(aristocracy)。只有主權歸屬於所有人民的政府才是民主政體。
(二)政治平等
政治平等要求,每一位成年的公民都有相同機會參與政治決策的過程。最明顯的原則是「一人一票」(one person, one vote)。這個原則所要強調的是,公民具有的機會平等,而非實際參與的平等。
(三)人民諮商
人民諮商包括兩個要點:
1.政治體系需有制度上的安排,使政府官員能掌握並瞭解人民想要的政策。
2.確認人民的政策偏好後,政府官員必須如實採行,不能掺雜個人意見。
這個原則體現的是民治的政府(government by the people)。其意指,任何公共政策的決定必須來自由人民自身,而不是透過其他統治階級所決定。
(四)多數決原則
多數決原則的要求是,當人民對某種議題持不同意見時,政府應根據大多數而非少部分人的意願行事。該原則的程序為,至少由百分之五十加一的人民同意。而且只要有相同比例的人民,在任何時間都可修改這些程序,便符合多數決原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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